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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望都县。被告邓某某,男,汉族,住唐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周   君   慧审判员 刘彬彬审判员刘亚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和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