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初字第33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婧与刘凤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婧,刘凤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3389-2号原告张婧,女,汉族,1988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刘凤东,男,汉族,1975年12月16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张婧诉被告刘凤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婧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告刘凤东的工资,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刘凤东的工资的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刘凤东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资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世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