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陈宁军与刘体文、候明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345号申请执行人:陈宁军,男,汉族,1987年4月1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刘体文,男,汉族,1962年12月8日生,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街道。被执行人:候明珍,女,汉族,1961年12月18日生,系刘体文之妻。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0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日向俩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3730元,但俩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体文在银行存款2037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