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赵文辉与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730号原告赵文辉,男,1976年1月1日出生。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集贤县腰屯乡兴久村。法定代表人于跃明,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良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682号]、原告张国良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683号]、原告佟文彬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724号]、原告赵文辉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730号]、原告王小岩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733号]、原告冯立军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734号]、原告张春永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737号]、原告杨志成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746号]、原告张井波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752号]、原告孔令臣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760号]、原告张武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843号]、原告张志友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846号]、原告宗金国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849号]、原告王德福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851号]、原告卢兆信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852号]、原告邢德林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853号]、原告张井河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857号]、原告周霞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862号]等18件劳动争议案件中,因诸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相同,且为同一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案件合并审理,案号为[(2015)集民初字第724号]。审 判 长 高 峰人民陪审员 张庆杰人民陪审员 滕曼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关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