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印民确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冯明、车爱萍、张艳兵、张宝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印民确字第00001号申请人冯明,男,汉族。申请人车爱萍,女,汉族。申请人冯明、车爱萍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马才,男。申请人张艳兵,男,汉族。申请人张宝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志鹏,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冯明、车爱萍、张艳兵、张宝明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冯明、车爱萍、张艳兵、张宝明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冯明、车爱萍、张艳兵、张宝明申请撤回确认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冯明、车爱萍、张艳兵、张宝明撤回本案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随社审判员 杭萌萌审判员 崔圆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