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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印民确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冯明、车爱萍、张艳兵、张宝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印民确字第00001号申请人冯明,男,汉族。申请人车爱萍,女,汉族。申请人冯明、车爱萍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马才,男。申请人张艳兵,男,汉族。申请人张宝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志鹏,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冯明、车爱萍、张艳兵、张宝明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冯明、车爱萍、张艳兵、张宝明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冯明、车爱萍、张艳兵、张宝明申请撤回确认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冯明、车爱萍、张艳兵、张宝明撤回本案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随社审判员  杭萌萌审判员  崔圆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