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5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5034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胡建飞,系凉州区黄羊工业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玉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子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