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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凯新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兆华同兴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凯新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兆华同兴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深圳市金凯新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7-5。法定代表人何志良。委托代理人李珍珍,女,汉族,1989年11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深圳市兆华同兴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297。法定代表人周淑华。本院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庞梅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法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