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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一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庆英与王允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英,王允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1089号原告:张庆英,女,汉族,农民,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吴来国,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允香,女,民族、职业、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张庆英诉王允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张庆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庆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庆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张庆英承担。审判员  王广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