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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5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肖春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肖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5155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四里69号之一。法定代表人袁伟,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琮,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肖春梅,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执审字第585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款49000元和执行费6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春梅存款496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振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 峰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