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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勾志秋与韩金生、富亚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勾志秋,韩金生,富亚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895号申请执行人勾志秋,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韩金生,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富亚茹,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勾志秋与被执行人韩金生、富亚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8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不再交纳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刘向晨审判员  王洪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