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4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郑州帝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商丘市铭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4148号原告郑州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银颂,该公司员工。被告商丘市某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某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郑州某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蔡文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