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曹云胜申请执行李春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云胜,李春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曹云胜,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春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云胜申请执行李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春江暂无金钱给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当被执行人有金钱给付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恩集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修 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忠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