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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秀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军,高秀丽,王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72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高军,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高秀丽,女,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王春芳,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平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9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军、高秀丽、王春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17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孙 涛审判员  何玉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项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