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山东兴达化工有限公司与临清市科林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兴达化工有限公司,临清市科林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兴达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临清市科林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山东兴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清市科林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3日审结。该案(2013)禹商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禹商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姚 松审判员 王志广审判员 王可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廉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