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18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重庆南瑞博瑞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凯立西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南瑞博瑞变压器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凯立西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817-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南瑞博瑞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吴伟。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凯立西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法定代表人:许建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凯立西电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284242.70元(其中本金1260000元,执行费15000元,诉讼费9242.70元);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凯立西电有限公司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奎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