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5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玥明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龙洲道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5000号原告王玥明。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2号11层B座。法定代表人沈彤,董事长。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龙洲道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龙洲道交口长瀛商业广场5号楼-101号。负责人曾志鹏。本院在受理原告王玥明诉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龙洲道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王玥明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玥明撤回对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龙洲道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玥明担负。代理审判员 张晓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霍 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