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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3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王春艳与黄喜才、刘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艳,黄喜才,刘忠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3476号原告王春艳,女,1980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扎赉特旗。被告黄喜才,男,1968年11月出生,蒙古族,现住扎赉特旗。被告刘忠福,男,1972年5月出生,汉族,现住扎赉特旗。原告王春艳诉被告黄喜才、刘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保全金额40万元),要求对被告黄喜才所有的座落在扎赉特旗(产权证号X**)予以查封,不得买卖。原告王春艳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黄喜才所有的座落在扎赉特旗(产权证号X**)予以查封,不得买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