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3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士兰与合肥客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董小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362-1号原告:王士兰,男,194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理人:尤德兰(系原告之妻)。委托代理人:杜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鹏,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客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黄石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彬,安徽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小虎,男,汉族,1971年1月15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委托代理人:金胜,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国市车友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费小腊,执行董事。被告:袁相华,男,汉族,1963年9月1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华阳集团大厦)。负责人:王周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时浩,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桑苹敏,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兰诉被告合肥客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董小虎、宁国市车友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袁相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士兰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士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0元,减半收取3550元,由王士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