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庆芳与山东荣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芳,山东荣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10-2号申请执行人刘庆芳,男,195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齐鲁示范学院退休编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荣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庆芳与被执行人山东荣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济民五终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济民五终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雅萍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5)市执字第110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受送达人山东荣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地址济南市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送达回证填发人:田德勇送达人:王永强、郝雅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