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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执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杜军侠等与谭琪刑附民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军侠,孙利腊,孙利娟,孙养田,谭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执字第00245号申请执行人杜军侠,女。申请执行人孙利腊,女。法定代理人杜军侠,系孙利腊母亲。申请执行人孙利娟,女。法定代理人杜军侠,系孙利娟母亲。申请执行人孙养田。被执行人谭琪,又名谭党伟,男。申请人杜军侠等四人依据已产生法律效力的(2014)乾刑初字第00095号刑附民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谭琪给付赔偿款55102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谭琪现在关中监狱服刑,且家庭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执行程序无法进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执字第002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志强代理审判员  米国军代理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