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华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华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江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912号原告承德华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广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志,男,1990年10月15日生,住河北省遵化市苏家洼镇北上港村村西主路*排*号。身份证号:×××.被告江利,男,1983年12月1日生,汉族,现住平泉县华北物流D区***号。身份证号:×××原告承德华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承德华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华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承德华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德华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青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