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3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3375-1号原告黄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某名下桂A×××××小型汽车一辆,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某名下桂A×××××小型汽车一辆;二、冻结原告黄某用于担保的担保金40000元。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