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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商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王忠跃与吕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跃,吕华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磐商初字第877号原告:王忠跃。委托代理人:赵跃芳。被告:吕华山。原告王忠跃与被告吕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吕华山归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2月25日,被告吕华山向原告王忠跃借款80万元,并出具借条二份,均写明借款金额各为40万元,2015年1月25日各归还10万元,分别于2015年4月25日还清及至2015年5月25日还清。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华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忠跃借款8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借款本金40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15年4月26日起,借款本金40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15年5月26日起,均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忠跃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吕华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海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胡舒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