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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辛某某,女,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郑某某,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辛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辛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辛某某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延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