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执字第005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杜龙堂与丹徒区新城三明钢结构工程处工作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徒执字第00599-1号申请执行人杜龙堂,男,汉族,1964年11月13日生,现住镇江市。被执行人丹徒区新城三明钢结构工程处,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镇南村。经营者徐庆明,业主,男,汉族,1959年2月9日生,住镇江市。申请执行人丹徒区新城三明钢结构工程处诉被执行人杜龙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14)徒民初字第01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丹徒区新城三明钢结构工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杜龙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91425.8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丹徒区新城三明钢结构工程处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丹徒区新城三明钢结构工程处与被执行人丹徒区新城三明钢结构工程处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丹徒区新城三明钢结构工程处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徒民初字第01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一方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权利人可在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光跃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