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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3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仲勇与耿园、钱兆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勇,耿园,钱兆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03400号原告仲勇,居民。委托代理人陈伟阳,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园,居民。被告钱兆新,居民。原告仲勇诉被告耿园、钱兆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胜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伟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耿园、钱兆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仲勇诉称,2015年4月3日,被告耿园因资金周转需要,从原告处借款2万元,由其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被告钱兆新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没有归还借款。现要求被告耿园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被告钱兆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被告耿园、钱兆新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耿园于2015年4月3日借原告款20000元,约定月息2分,还款期限为2015年4月17日,并立借据一张给原告。借据另载明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则自愿按逾期金额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并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被告钱兆新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后因被告没有还款,原告索款未果而成讼。另查明,原告本次诉讼委托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伟阳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支出律师代理费32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代理费收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仲勇和被告耿园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耿园归还借款2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耿园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本次诉讼的律师代理费3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钱兆新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且双方并未对被告钱兆新的保证担保的范围作出约定,依法应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耿园、钱兆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耿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仲勇支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耿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仲勇支付律师代理费3200元;三、被告钱兆新对被告耿园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审判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飞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