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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刑减字第0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徐世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世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减字第01679号罪犯徐世军,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横山县艾好峁乡唐坪村***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以(2013)靖刑初字第00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世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执行自2013年8月22日至2016年8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8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徐世军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世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世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世军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