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3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邱国锥与林珊雅、邱丽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国锥,林珊雅,邱丽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3831号原告邱国锥,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林珊雅,女,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邱丽双,女,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国锥与被告林珊雅、邱丽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国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邱国锥负担。审 判 长 蔡志勇代理审判员 梁秋芳人民陪审员 陈慧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