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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大勇、李艳华、张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滦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大勇,李艳华,张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柏臣,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大勇。被执行人李艳华。被执行人张立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大勇、李艳华、张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艳华已给付15000.00元,因家庭困难。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5)滦执字第56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朴金利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人民陪审员  衡 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初文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