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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成都菲莱特科技有限公司与绵阳益群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菲莱特科技有限公司,绵阳益群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成都菲莱特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04104-1。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新街**号。法定代表人魏雪强,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伟,公司职员。被告绵阳益群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镇辽宁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范洪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古晓芳,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倩,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成都菲莱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益群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菲莱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菲莱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成都菲莱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鸿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