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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执字第016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吕连群与钱慧园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连群,钱慧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1636-1号申请执行人吕连群,无业。被执行人钱慧园,无业。申请执行人吕连群与被执行人钱慧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射阳县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射黄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钱慧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连群支付借款本金264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另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66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31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射黄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刘必胜审 判 员  王进良代理审判员  王雄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道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