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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单露露诉被告蔡国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露露,蔡国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757号原告:单露露,女,汉族,1988年5月30日出生被告:蔡国正,男,汉族,1962年12月23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单露露诉被告蔡国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露露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35元,其余3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郭 荣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人民陪审员  金安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