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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4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陈宝银、刘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银,刘疆,刘颉放,廊坊市中油坤宇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81-3号申请执行人陈宝银,男,汉族,1950年11月2日生,住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刘疆,男,汉族,1974年3月21日生,住廊坊市广阳区。被执行人刘颉放,男,汉族,1949年4月11日生,住廊坊市广阳区。被执行人廊坊市中油坤宇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花园道3号。法定代表人:刘颉放。本院在执行陈宝银申请执行刘疆、刘颉放、廊坊市中油坤宇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宝银已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廊安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在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慧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