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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小华诈骗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36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于2015年8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1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8日,被告人刘某冒充深圳市三诺大厦智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志雄,用微信号为×××(昵称Ricky刘)与被害人谢某(三诺智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加为微信好友,后刘某通过微信以刘志雄董事长的名义,让谢某替“刘某”安排工作,谢某报请公司未获批准后,刘某又以刘志雄的名义提出对“刘某”发放一些“补贴”。谢某遂于2015年8月5日安排公司财务人员,从公司账户里转账人民币7655元至刘某提供的中信银行卡号为62×××40,户名为刘某的账户里。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同年9月1日将涉案钱款退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开户资料,交易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被告人身份信息,证人龚某的证言,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被害人谢某辨认被告人刘某的笔录,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深南检量建(2015)1387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案发后已全部退赃并已发还被害人,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诈骗的数额、退赃情况、危害后果等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莘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银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