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知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胶州市凯时代文化娱乐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胶州市凯时代文化娱乐中心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初字第86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职务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张旺,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睿,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胶州市凯时代文化娱乐中心。负责人周济胜。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胶州市凯时代文化娱乐中心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李敦收担任审判长并担任本案主审,与审判员张菁、人民陪审员邢玉航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胶州市凯时代文化娱乐中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李敦收审 判 员 张 菁人民陪审员 邢玉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