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XX刚诉被告何蜀远、张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刚,何蜀远,张祝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557号原告XX刚,男,农民。委托代理人许国友,男,系米易县大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蜀远,男,居民。被告张祝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刚诉何蜀远、张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刚部于2015年11月12日以何蜀远未找到,待何蜀远出现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准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XX刚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且出于自愿,未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4元,由XX刚承担。审 判 长 唐永华代理审判员 何志源人民陪审员 毛正琼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