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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民终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郭华山与李小宝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小宝,郭华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宝,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秀臣,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华山。委托代理人:曹戈,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小宝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重���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856元,依法退回上诉人李小宝。审 判 长  崔书江审 判 员  王玉敏代理审判员  王子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