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2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恒美投资有限公司与长沙市瑞澜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纸箱厂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恒美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市瑞澜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2124-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侧新安市场B座418(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牛继峰,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沙市瑞澜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446号(南方电信大楼)。法定代表人朱卓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瑞澜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3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市瑞澜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损失6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565元(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2日),负担案件一审、二审受理费15232元,本案申请执行费8552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瑞澜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629349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长沙市瑞澜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