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人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郇秀齐与郭小刚、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郇秀齐,郭小刚,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人商初字第139号原告郇秀齐。被告郭小刚。被告张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郇秀齐与被告郭小刚、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伯秀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该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智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春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