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蒋昌书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昌书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026号罪犯蒋昌书,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30日作出(2006)渝三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昌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3月2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高法刑执字第19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蒋昌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6月9日该院作出(2011)渝高法刑执字第4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3年8月9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8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蒋昌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三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蒋昌书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蒋昌书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昌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 殊审 判 员  王宗富助理审判员  胡海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