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安徽清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20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清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娄尔清,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圣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清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26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