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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朱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254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案件)(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254号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曹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瞿晓斌、陈荣。被告朱晔。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朱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法官助理金煜审判员 王 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存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