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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全双与孙荣杰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双,孙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李全双。被执行人孙荣杰。李全双申请执行孙荣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全双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的(2015)曹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执行14大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