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宏利诉被告高小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利,高小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515号原告陈宏利,男,1969年5月出生,汉族,挖机司机。被告高小明,男,1979年7月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原告陈宏利与被告高小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宏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小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宏利诉称,原告于2012年给被告当挖机司机,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4500元,被告当时给原告写下欠条,因被告一直不付原告工资款,原告于2014年10月向古交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开庭后,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又重新给原告写了欠条,并承诺2014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欠款,之后原告撤诉,到了约定付款期限,被告没有如约付款,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钱支付原告工资款,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不支付原告工资款。就支付原告工资款一事,原、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4500元,支付原告利息300元,支付原告合理维权费用1000元,共计15800元。被告高小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宏利持有2014年10月15日被告高小明书写的“今欠到壹万肆仟伍佰元正(14500元)工资款,于2014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的欠据一张。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4500元,支付原告利息300元,支付原告合理维权费用1000元,共计158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被告书写的借条在案佐证,原告提供的借条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依法应予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依据被告高小明给原告陈宏利出具的欠条,可以认定被告欠原告工资款的事实,故被告应按照工资欠条载明的金额及时间及时支付原告工资款。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及维权费用的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故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宏利工资款14500元。二、驳回原告陈宏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元,由被告高小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学平审 判 员 张卫平人民陪审员 王锦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