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03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于金龙、张羽与段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3176号原告于金龙。原告张羽。被告段大勇。原告于金龙、张羽与被告段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没有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祥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