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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03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于金龙、张羽与段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3176号原告于金龙。原告张羽。被告段大勇。原告于金龙、张羽与被告段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没有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祥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