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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民终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张家界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天台县交通旅游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省天台县交通旅游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民终字第8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天台县交通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始丰街道天台山西路天台客运中心内。法定代表人:陈帮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法平,浙江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界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紫午路631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浙江省天台县交通旅游有限公司因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台县人民法院(2015)台天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省天台县交通旅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浙江省天台县交通旅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文杰审 判 员  王文兴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包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