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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法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于峰申请冯彦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峰,冯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于峰,身份号码2306221992********,男,汉族,现住肇源县古恰乡孟克里屯。被执行人冯彦伟,身份号码2306221989********,女,汉族,现住肇源县古恰乡三家子村。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执行于峰申请冯彦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冯彦伟应支付申请人于峰案款5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元。本院已执行0.05000元,尚有45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冯彦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源法执字第1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志审 判 员  李中甫代理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冬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