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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民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吴忠市恒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市恒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利民初字第1866号原告吴忠市恒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李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市恒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忠市恒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忠市恒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忠市恒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忠市恒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恒宁审判员  任振淼审判员  薛彩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