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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民小字第05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大连新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瑞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新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瑞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庄民小字第05775号原告:大连新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雪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盛兴炜,系大连庄河市王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瑞成,男。原告大连新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玉物业)诉被告马瑞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邵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盛兴炜、被告马瑞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居住于新东方小区6﹟楼3单元601室,面积:71.89㎡。物业费每平方米每月0.8元,被告自2012年9月28日至2015年6月30日未交纳物业费,被告共欠物业费1875元。按约应承担日0.3%的违约金,违约金共计3022.83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缴,被告未交纳。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物业费1875元,违约金3022.83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马瑞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家暖气阀门丢了,是自己更换的;购房时购买门卡,但是没有用过几次;漏水管道有问题雨水流入我家厦子,物业公司未予解决,是业主自己解决;小区可随意出入、监控少、没有保安巡逻;卫生清扫不及时;单元门、路灯坏了没有人维修。经审理查明,被告马瑞成系庄河市新东方家园小区6号楼3单元601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71.89平方米。2010年9月28日,被告(乙方)与开发商大连长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长波房地产)签订了《新东方家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甲方有权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有权将本协议甲方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物业产权人委员会与其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协议》生效之日终止。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0.8元。收费方式为年缴。协议签订后,被告一次性交纳了两年的物业费(2010年9月28日-2012年9月27日)。2012年7月12日,长波房地产(甲方)与原告新玉物业(乙方)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将新东方家园项目由乙方实行物业管理事宜。乙方按《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标准》及《大连市城市综合大厦物业管理标准》的规定,对受委托的项目进行物业服务。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原告为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经原告催缴,被告马瑞成拖欠2012年9月28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费1897.83元。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请求。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诉请物业费,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新东方家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收费许可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与长波房地产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长波房地产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依约为包括被告在内的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理应及时交纳物业费,拖欠不交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请求被告给付物业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2012年9月28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费共计1875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其家暖气阀门丢自己更换、购买门卡、没有用过几次、漏水管道有问题雨水流入其厦子,物业公司未予解决,因与本案系不同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关于被告提出小区可随意出入、监控少、没有保安巡逻、单元门坏了没有人维修的辩解意见,因被告未提出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出卫生清扫、路灯亮灯不及时、路灯坏了未予维修,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瑞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新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9月28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费187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邵 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