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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瑞金与姚永进、姚生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金,姚永进,姚生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952号原告李瑞金,男,196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叶基隆,永春县桃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永进,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姚生汝,女,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金与被告姚永进、姚生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瑞金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瑞金负担。审判员  苏昌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晓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