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瑞金与姚永进、姚生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金,姚永进,姚生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952号原告李瑞金,男,196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叶基隆,永春县桃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永进,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姚生汝,女,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金与被告姚永进、姚生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瑞金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瑞金负担。审判员 苏昌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晓思 来源:百度“”